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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天下為公不是空

  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無限度追查,因為這樣做既沒必要,也不現實。

  徐澤給出的時間界限是靖中建國元年(公元1101年),并劃出了三條紅線。

  靖中建國元年之前,侵占官田的,既往不咎,手續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辦理了相關手續,即可正式合法擁有田面(土地使用權)。

  在這之后侵占的,限定五天時間內主動出首,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土地所有權),對占田者則免予處罰,本年的土地出產仍歸占田者所有;

  冥頑不靈,心存僥幸者,一經查出,家主坐監,并補交侵占官田時段內田地出產所得,再罰處同等數量的錢糧。

  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若是讓趙宋朝廷來辦此事,要么辦不下,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哪像同舟社這么仁義?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照歷年簿籍賬冊和共建會反饋的情況進行清查,因為不涉及到清查隱田隱戶,且同舟社行動有理有據有度,受到的阻力很小。

  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戶趕在限定時限前,來到官府出首,具結悔過,辦理相關手續。

  但仍有五家心存僥幸的“地主”未按時出首,對這種不見棺材不下淚的家伙,自然沒有什么情面可言。

  清查的結果不出徐澤意外,侵占趙宋官田最多的,并不是本地地主,反而是趙宋宗室和一些勢力連路跨州的大地主。

  “連路跨州”并不是說某地主的地橫連數州,這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可能的。

  大地主土地的來源主要是通過“巧取”,很少會撕破臉“豪奪”,除非不想要家聲和長久富貴了。

  華夏人難離故土,就算天災人禍導致百姓大面積逃荒后,仍會有很多百姓陸續返回家鄉生活,小田主們對土地的眷戀比地主更甚。

  因此,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趙宋,大地主們也很難取得大片“阡陌相連”的耕地,通常是某縣有一個大莊子,另一縣又有若干小莊子。

  而且,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階段都有上限,不可能全部歸某家或者某幾家地主所有,任何朝代的朝廷都不會允許這種情況出現。

  為了滿足家業不斷擴張的需要,這些大地主們通常會在本地暫時沒有兼并空間后,轉向其他州、縣置地。

  比如祖籍密州諸城的趙明誠夫婦,便在青州擁有大量的產業。

  這種置地辦法,并不是派家族子弟或者奴仆之流親自操作,如此做的風險太大,吃相難看,還不好操作。

  通常是尋找當地“代理人”出面即可,比如四年前被徐澤滅門的李儉一家。

  五家未按時出首的“地主”,除了一家頭鐵的本地真地主外,其余四家都是這樣的代理人,背后都是極硬的“關系”。

  這些家伙未必是錯判了同舟社的政策力度,也有可能是身不由己。

  但徐澤沒興趣考慮他們的想法,對合法經營的真地主,他還要講究體面,對這些假地主則是沒什么好談的。

  徐社首連趙宋官家的“合法”江山都預訂了,還會顧忌什么貓貓狗狗的“非法”田產?

  因此,龔孝序關于登州稅法改革試點第一階段成果匯報送至諸城后,徐澤立即做出批示:一視同仁,嚴查速辦!

  有三家假地主沒能力賠付判罰錢糧,龔孝序乃判沒收其“私人”地產以沖抵的處罰。

  緊接著進行稅改試點第二階段——度田。

  所謂度田,并不是字面意義的丈量土地,還包括土地評級、戶口核實,其目的是為了清查隱田隱戶造成的偷稅逃稅現象,增加國家稅收。

  斷人錢財,如殺人父母,這項工作無論在哪一朝,都會遭受極強的阻力。

  就算皇帝強行推行,很多與豪強勾結的官吏也會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轉移矛盾,把政策搞臭,讓事情辦砸。

  但同舟社這幾年依托共建會已經做了大量細致且富有成效的工作,實際已經掌握大量數據,再加上之前連續兩批人的處罰震懾,這一步改革反而沒起什么波瀾。

  甚至,在之前清查官田的過程中,就有一些靈醒的地主主動交代了自家隱田偷稅的事實。

  對此,龔孝序的處理也是參照官田清查的政策:主動交代不罰,隱瞞不報嚴懲。

  稍微復雜的土地評級,因為有共建會的參與,問題也不大,但也不是沒有波折。

  期間,就暴出了兩起田主收買辦事吏員違規評級的問題。

  涉案的田主和吏員自然都要接受懲罰,尤其是不長眼的吏員,直接流放海東郡。

  收到這個消息,徐澤立即做出“通報全境”的批示。

  對這件事,他一點都不意外。

  吏治整頓是長期且艱巨的工程,而且不會有完成時,永遠都是進行時。

  區別于趙宋“盡地利”多收稅的方田均稅法,徐澤改革稅法,并不是為了盡可能多的收稅。

  土地的肥瘠程度并不是固定不變的,田主舍得投入,長期養田,下田也能變上田;

  遭遇海水倒灌、風沙侵襲,上田也可能變下田。

  徐澤在稅改中,明文規定土地評級結合簿籍修訂,四年一評。

  凡兩次評級時,田等提升的,前兩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稅,以此鼓勵田主加大投入,提升現有土地的潛力。

  稅改第二階段,是為了徹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歸屬情況(共建會之前對一些大地主的情況掌握有限),以為授田打基礎。

  這一階段結束后,同舟社已經掌握了大量的官田,具備授田條件了。

  第三階段的授田,徐澤并沒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戶。

  同舟社治下不養閑人,少地的主戶和無地的客戶也不具有天然的“正義性”。

  想獲得田地,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付出相應的代價。

  而且,最終分到這些百姓手中的,也只是田面,田底仍然掌握在同舟社手中。

  沒錯,獲得授田的百姓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不能隨意交易。

  “天下為公”不能只是一句空話,也不能只要求人心為公,同舟社必須掌握大量的國有資產,才能逐步把這句口號逐步轉化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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