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些,卻并不各案,在太祖皇帝和先帝爺時期,大大小小發生了十余起。這幾乎成了大周朝的皇帝的逆鱗,為了防微杜漸,一旦發現就嚴厲打擊,甚至對這種事越發變得執拗偏激,又加之官場矛盾,想將人置之死地,最好的法子就是置之謀反叛亂的境地,于是發生了一連串的冤假錯案。其中多無根據,只是捕風捉影濫殺無辜而已。
可是,世風如此,前世林芷萱費了好大的力氣想要扭轉這個局面,起初尚有成效,可等林家的往事被揭發出來,一切努力都化為烏有,反而坐實了她的罪證。
說她曾經宣揚的一切教化民生都是為了替林家脫罪,甚至她為了弱化新舊兩朝文人士子之間矛盾的作為,也都帶有了企圖麻痹蒙騙小皇帝魏延顯而意圖謀反的嫌疑。
可是如今大周朝統治百年,雖不能說國富民強,可是比前朝末年皇帝昏庸無道民不聊生已經是天上地下。老百姓不過是想安穩過好日子,只要不是日子過不下去了,誰會想著要去打仗,去復辟前朝。
況且除了此番天災人禍之后的造反是由百姓自發糾結起來的起義,從前多是文人墨客動動嘴皮子和筆桿子。
這種清貴書生,放不下自己的清高,懷著救國救民之念,看著點什么不好不如意的,就大肆撻伐,說想要復辟前朝,仿佛只要復辟前朝,這些問題就都能迎刃而解一般。而朝廷越是鎮壓,這幫書呆子就越是覺著新朝暴政荒蠻,只有復辟前朝這一條路了。
從前林芷萱主張大行德政,對于這種吃軟不吃硬的書生意氣,只能感化施恩,不能大肆殺害。否則,他還覺著自己是為了民族大義而死,前仆后繼,只覺著自己是個英雄,還要以此為榜樣,教化后世子孫。
如此,與他們越發的離心離德。將這些隱藏在江河湖海的奇人異士、大能之才推得離朝廷越來越遠,最后不僅不能為我所用,還將他們推到朝廷的對立面去,成日里商議著怎么謀反作亂。
而自從魏明煦與林芷萱說起,他早有打算的時候,林芷萱隱約猜到,魏明煦所想或許與她大致相同,魏明煦也打算將來借林家的事,給前朝舊臣和林家歷經了百年不知道還存不存在的舊部做個樣子看看,引他們歸順朝廷,平息干戈。
可是如今大周朝朝局未穩,魏明煦也還沒有徹底把持朝政,只看魏明煦讓林鵬海暫回杭州之舉,也知道魏明煦覺著現在的時機尚未成熟。那或許該是五六年之后的事。
而如今既然成了升堂審議,就自然會有輸贏,有各式各樣的意外,若是贏了還好,若是輸了,這種矛盾怕是要因為此事越發的被激化,再經年累月地留存下去。
林芷萱有些擔憂地看著魏明煦,道:“王爺可想好了法子?”
盛夏炎熱,雖然剛沐浴,魏明煦身上又生了細密的汗,床幔換成了只有薄薄一層的絞綃紗,窗外偶有微風進來,浮動床幔,外頭燃著微弱的燈燭,有小丫頭立在冰盆前打著瞌睡轉著風輪。
魏明煦沒有抱著林芷萱,怕她熱得難受,只是平躺在她身側,閉目養神道:“雖急些,卻也不至于措手不及。明兒早朝上,我想先為一樁舊案平反昭雪。若是此事能成,那么岳父大人的事也就迎刃而解了。”
林芷萱略微偏頭,看向魏明煦:“什么案子?”
魏明煦嘆了一口氣道:“太祖皇帝時平西大將軍沈自安的案子。”
林芷萱十分的驚詫,林芷萱對當時那件舊案知之甚詳,甚至知道許多不為人知的辛密。可林芷萱卻不曾知道,沈自安竟然是魏明煦的大姨夫。
他被處死之時,魏明煦才剛剛九歲,卻也記著他的弓馬騎射都是沈自安啟蒙的,沈自安南征北戰,是個最豪爽的不過的漢子。當時對魏明煦兄弟三人評價頗高,想要擁立三人之一為太子,卻不想落得那樣的下場。
他手握重兵,一旦與謀反作亂聯系起來,往往最令人忌憚。
魏明煦當時年幼,只能看著大姨夫一家人伏誅,連話都沒有人敢多說一句,否則視同協犯,同罪抄家滅門。
魏明煦繼續道:“此事我已經準備多年,雖然事出突然,卻也有幾分把握。謝炳初對此事的阻撓也會小些。畢竟姨夫也算是謝炳初的恩師,謝炳初在當初郁郁不得志之時,在沈府客居過四五年,就連他如今的國公夫人也是姨夫幫他說的。”
如兄如父。
而據林芷萱所知,遠遠不止如此:“謝炳初不但不會阻撓王爺,一旦王爺提了此事,他定然會戰戰兢兢、鼎力相助。”
魏明煦不解其意,林芷萱思忖了一會兒,才道:“謝文佳是沈自安的遺腹子。”
原本安然躺在床上與林芷萱閉目而談的魏明煦,豁然掙開雙眼,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林芷萱頓了片刻,才瑣瑣碎碎地與魏明煦說起了當初的事。
其實謝炳初也不是個不懂得感恩圖報的人,當時沈家大難,在官顯貴,都不敢沾惹,還是當初籍籍無名的謝炳初臨終受托,留下了沈自安的一個不入流的通房丫頭,原本想著能有個遺腹子繼承沈家血脈,卻不想到頭來竟然是個女兒。
謝炳初答應恩師,雖然無力替他昭雪,但是一定會將沈家的血脈如同親生子女一般對待。
當時謝夫人恰逢生子,可頭胎的大兒子出生十日就不幸早夭,謝炳初便對外說頭胎生了個女兒便是謝文佳。
后來誰曾想謝家在先帝爺時跟著魏明煦打仗立了戰功,一步步受先帝提攜,顯赫至此,謝文佳竟然還進宮為后,又將其子立為太子。
謝文佳的身世,也是小皇帝的隱痛。
前世小皇帝對此諱莫如深,卻也暗自搜尋沈家其他后人,委以重任。
這些林芷萱自然不會對魏明煦說,可只這件事就讓魏明煦震驚得無以復加:“你可有證據?”SS10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