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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開庭張偉完美發揮

  兩天時間很快過去。

  姜白還沒等來綠異專屬客服的電話,倒是先等來了尋釁滋事一案的開庭日。

  作為本案的報案人和被害人,姜白自然也是需要出庭的。

  他一大早就出門了,溜溜達達的轉悠著,不知不覺來到了“海生早餐店”。

  孟海生和秦香蘭夫妻倆正忙活著招待客人。

  別看這早餐店的店面很小,還不到十平米,但生意那是正經不錯,深受學生和上班族的青睞。

  當然,更重要的原因還是好吃。

  孟海生夫妻倆的包子那是皮薄餡多,茶葉蛋非常入味,燒麥也是一絕,味道非常不錯,而且賣得也不貴,能滿足絕大多數客人的需求。

  這也就導致了海生早餐店的火爆。

  基本上從早上七點出攤開始,忙到差不多十點半左右才會收攤。

  雖然忙得腳后跟不著地,但夫妻倆的臉上都洋溢著幸福滿足的笑容,作為平凡而普通的夫妻倆,沒有什么大富大貴的夢想,只要能靠著這家小店養活自己一家人,過得稍微舒坦一點,就已經非常滿足,別無他求了。

  而且自從王海燕和顧喜鳳進去踩縫紉機的消息傳開之后,其他那些偶爾跑過來舔著碧蓮蹭免費愛心早餐的人,也都不敢來這里發癲。

  這生活中少了諸多煩惱,臉上自然也就多了許多笑容。

  孟海生抬起手臂,用套袖去擦額頭的汗水,正好看到姜白就站在不遠處,頓時眼睛一亮,連忙招呼道:“姜先生!”

  說完更是從窗口下鉆出來,小跑著來到姜白身前,一臉憨厚的笑容,看著姜白說道:“姜先生你吃早餐了嗎?沒吃的話里面做,想吃什么我給你弄。”

  秦香蘭也向姜白打招呼,投來感激的目光。

  夫妻倆都是實誠人,之前姜白幫忙解決了那么大的麻煩,兩人感激不盡,專程登門拜謝,送了姜白一些特產。

  雖然不是什么值錢玩意兒——他們也知道姜白不差錢。

  但這份心意,姜白是感受到了。

  所以對他們印象還挺好的。

  姜白也沒客氣,跟著孟海生走進店里。

  海生早餐店里面是有幾個位置可以吃飯的,不過早上時間緊迫,大部分人都是打包帶走,路上吃或者帶到公司去吃。

  姜白進店的時候,里面并沒有客人。

  這店面雖小,裝修也比較簡單,但衛生方面絕對不成問題,墻壁桌椅都很干凈,沒有那種很多小飯館能看到的油漬之類的。

  姜白隨便選了個位置坐下,跟孟海生要了兩個肉包兩個粉絲包一個茶葉蛋和一份豆奶。

  很快,東西都送過來了。

  “姜先生,你要的東西到了,請享用,再有什么想要的盡管開口,那個我就…”

  孟海生把早餐放在桌子上,笑呵呵的說道。

  姜白點頭道:“孟叔不用太過在意我,你忙你的,我自便。”

  “好嘞。”

  孟海生忙去了。

  姜白自顧自的吃著。

  味道確實不錯。

  自從服用藥劑強化身體之后,姜白的飯量也隨之增加了,四個包子一個蛋,外加一份豆奶下肚,也就吃了個八分飽。

  姜白拿餐巾紙擦了擦嘴,拿手機掃碼付賬。

  孟海生看見了連忙過來阻止,說啥都要請客。

  但姜白可不是那種幫了別人一個小忙,就挾恩圖報的人,溜達過來也只是單純的想看看孟海生夫妻倆的生意如何,有沒有被那倆老娘們兒的家屬過來搗亂啥的。

  最后孟海生還是沒拗得過姜白。

  后者掃碼付了賬,跟夫妻倆打了聲招呼便離開了。

  算算時間,從這兒走著過去差不多剛好能趕上開庭。

  “這年輕人,真是個好人啊。”秦香蘭看著姜白的背影,頗為感慨的說道。

  “是啊,好人會有好報的,行了,別感慨了,咱還有得忙呢。”

  孟海生擺擺手。

  夫妻倆重新開始忙碌起來。

  九點五十多,姜白抵達法院,輕車熟路的走進了刑事審判一庭。

  這會兒公訴人已經到了。

  還是老熟人沈天賜,以及他手底下的一個年輕的助理檢察官。

  熟人見面,姜白笑嘻嘻的打了聲招呼:“沈處長,來得挺早哈。”

  沈天賜坐在椅子上,瞥了姜白一眼說道:“你這家伙…自從遇到你,我的工作量比以往增加了至少百分之一百五。”

  “天地良心,這可不關我的事,主要是現在法盲還挺多的,我也不想惹麻煩,奈何麻煩總要找上我。”

  姜白聳了聳肩,滿臉的無奈。

  “你啊你,回頭給你送個罪惡克星的錦旗好不好?”沈天賜開玩笑的說道。

  姜白點頭呵呵一笑:“那感情好啊。”

  對面被告人席位上。

  看著姜白和沈天賜有說有笑的,周洪濤目光閃爍了兩下,沖著身旁的張偉小聲道:“張律師,我看那倆人關系有點不一般啊,你說那個檢察院的,不能故意針對我吧?”

  張偉斜眼上下打量了他兩眼,說道:“周先生,你想啥呢,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一切行為,那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何來針對之說?”

  “可是…”

  “沒什么可是的,你就別操心這些有的沒的了,記著我之前跟你說過的注意事項就行,馬上開庭了,千萬別自由發揮,要不然我可真幫不了你,切記。”

  張偉嚴肅的叮囑了一番。

  “好,我肯定聽你的。”

  周洪濤點頭。

  很快。

  法官陳忠漢和兩個審判員走進法庭。

  隨著“咚”的一聲,正式開庭!

  經過一番固有流程之后,公訴人沈天賜起身宣讀起訴狀,聲音嘹亮的當庭闡述案由和訴訟請求。

  “本案由濱江區長河街道派出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認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現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公訴。”

  “訴訟請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濤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兩千元。”

  在本次尋釁滋事案中,周洪濤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并且也是主要的主導者和參與者,毫無疑問他是主犯,承擔的罪責更大。

  至于周雨楠,更多的是被周洪濤所說服并參與其中。

  本來吧,她是有機會不必上升到刑事層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跟其他人一樣,只是作為參與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就行。

  可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時候,特地喊了三個人來幫忙,加入到尋釁滋事的隊伍當中。

  這下可倒好,搖身一變從參與者變成了組織者。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訴。

  不過跟周洪濤比起來,周雨楠的情形要輕微一些,所以公訴人訴訟請求當中,她的刑期只有三年。

  而周洪濤則是五年。

  其實這個案子里,公訴人在確定刑期建議的時候,是有點從輕發落的意思。

  按照刑法規定,周洪濤的情形量刑起點就是五年。

  除此之外,在《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還明確規定了幾種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比如: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又比如: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等等。

  在本案當中,周洪濤共糾集多人進行了四次尋釁滋事,其中前三次就已經滿足了刑法中的“多次”,在這個基礎上多了一次,而且還是糾集他人進行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而且還導致車禍受害者,也就是從雅閣轎車上下來的乘客輕傷,也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最多能加兩年。

  也就是說在訴訟請求里就算是給周洪濤砸個七年,那都是有法可依的。

  在法律概念中,應當是必須的意思,而可以,就是做不做都可以,這樣也行,那樣也行。

  沈天賜在確定量刑建議的時候,便沒有把這些加重情節考慮進去。

  畢竟這事兒你要是真的上綱上線的去較真的話,其實真的算不上有多么的惡劣。

  而且所謂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說白了其實有很大的意外成分。

  沈天賜又不是冰冷的執法機器,自然會酌情考慮一些情況,做出了相對來說比較輕微的量刑建議。

  但即便如此,周洪濤還是臉色陰沉的可怕,都快把后槽牙咬碎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

  你要是周洪濤和周雨楠兩個人都是五年的話,他也就沒啥想法了,但現在的情況是周雨楠的刑期比他少兩年,這心里頓時就不平衡了。

  憑啥啊。

  我五年,他三年。

  周洪濤還惡狠狠地瞪了周雨楠一眼。

  把后者搞得一頭霧水。

  但他終究還是保留著幾分理智,沒有亂來。

  陳述的時候也是完全按照張偉的吩咐來說,沒有自由發揮。

  認罪,認罰,賠禮,道歉,請求被害人諒解什么的。

  周雨楠同樣是這套說辭。

  接著便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舉證質證。

  沈天賜率先列舉證據。

  天水香泉正門監控視頻,目擊證人的證言,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等。

  這些證據組成了極為完整的證據鏈,毫無破綻,直接定死了兩個被告人的罪名。

  別說張偉了,就算是換個更厲害的律師過來,也很難在罪名成立與否上面有什么說法。

  張偉自然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面對這些證據他壓根兒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接著,沈天賜再次舉證。

  這組證據指向的是由于尋釁滋事導致發生交通意外,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惡劣后果。

  有監控視頻,有現場照片,有乘客驗傷報告,車輛定損單等等。

  “辯護人,對于公訴人這份證據,你有什么異議嗎?”陳忠漢詢問。

  張偉起身說道:“有,我認可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跟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度!”

  “首先,單單一場并不算嚴重的交通事故,并且發生在車流量并不算多的街道上,也沒有阻礙交通,我并不認為這算得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在最高法司法解釋中,界定了六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

  “第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第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第三…”

  “第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很顯然,本次事件當中的交通事故,并不符合以上標準,因此并不應當認定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張偉面帶微笑,從容不迫,稍作停頓之后接著道:

  “還有,發生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法官閣下,辯護人申請出示證據。”

  “同意。”陳忠漢點頭。

  張偉遞交證據給書記員,很快,證據便被呈現出來。

  “這份是我從交警隊取得的事故調查書,在這上面明確提到了,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寶馬車司機李某采取了錯誤的應對措施,包括猛打方向盤,把油門當剎車。”

  “這足以證明,在本次交通事故當中,寶馬司機有明顯過錯,如果她在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能夠采取正確應對措施,便有很大機會能避免事故發生。”

  “此外,寶馬車司機之所以會情急之下進行錯誤操作,致使車輛失控,直接原因是一瓶水滾落到馬路上。”

  “而這瓶水,是另外兩人在拋接過程中失誤不小心掉落的,請問,這跟我方當事人有什么關系?”

  張偉掃了一眼,聲音洪亮的總結道:“因此我認為,第一,交通事故并不意味著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第二,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并無因果關系。”

  “我懇請合議庭酌情考慮,減輕我方當事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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