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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欺負豆豆

  90年代,互聯網蓬勃發展,形成了一張遍布世界的大網,讓信息數據的傳播能力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此時,音樂的主流傳播載體依然是磁帶、CD光盤。

  在物理載體的限制下,音樂的發行傳播依循著傳統的渠道。

  在此期間,即便有零星的音頻編碼格式出現。

  但因為自身較為低效的壓縮效率導致電子文件體積不小,加上當時全球的網速都低得嚇人,音樂的網絡傳播依然困難重重,不足以對傳統音樂生態造成威脅。

  1993年,德國研究機構夫瑯和費集成電路研究所(Fraunhofer

  Circuits)研發成功領先的有損壓縮音頻格式,并命名為MP3。

  從此,音樂文件的體積被壓縮到可以流暢地在互聯網上傳播了。

  毫無知覺的傳統音樂發行體系迎來了互聯網憑借其恐怖傳播能力的降維打擊。

  在美國,遭受嚴重沖擊的傳統音樂行業眼見形勢不對,聯合起來對抗互聯網音樂公司,立足于法律對版權的保護,針對Napster等崛起的互聯網音樂頭部公司發起訴訟。

  據記載,在1999年國際五大唱片公司聯合起訴互聯網音樂P2P服務提供商Napster,指其涉及侵權歌曲數百萬首,要求每支盜版歌曲賠償10萬美元。

  官司一直持續到2002年,以Napster的失敗而告終,Napster宣告破產被貝塔斯曼集團收購。

  然而,音樂行業的傳統勢力可以聯手擊敗一兩家新興的互聯網音樂公司,卻無法違逆潮流大勢。

  在互聯網的沖擊之下,盜版的成本極低且便利,人們越來越少購買CD和磁帶,而是通過互聯網來下載音樂,音樂產業的頹勢無可避免。

  不過黑暗的時光并不會一直持續下去,技術沖擊帶來的無序在十數年的發展過程中,也賦予了音樂行業新的形勢,即數字音樂流媒體服務。

  國外的Spotify、Pandora,國內的QQ音樂、網易云音樂、酷狗等流媒體音樂公司出現,讓在線聽音樂的服務成為了現實。

  與之同步的,是越來越多的用戶從音樂下載服務轉至流媒體音樂服務。

  而在流媒體音樂服務的形式下,付費和版權保護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而流媒體音樂取代下載音樂的趨勢,也最終讓百度MP3搜索這類服務淡出歷史舞臺。

  當然現在還是百度MP3搜索的初生期,離成熟期還遠,更別提衰退期了。

  要不了多久,配合MP3播放器這類硬件在國內的鋪開,百度MP3搜索將為其帶來恐怖的流量和用戶粘性。(2005年數據,MP3搜索流量占百度總流量的29)

  例如在通網不便的小縣城中,小賣部的老板會花上不菲的通網和設備成本,為自己配上一臺能聯網的電腦,然后通過出售“幫忙下載MP3歌曲”服務日進斗金,賺得盆滿缽滿。

  這種不發達區域的觸達能力在當時的國內互聯網公司中獨一份,別無二家。

  百度提供MP3搜索自然是極大便利了盜版音樂的傳播,而且效率奇高規模極其恐怖。

  別說國內外音樂廠商苦不堪言生活難以為繼,就連昔日國內猖獗的音樂盜版組織都得跪下來唱征服。

  要知道在百度MP3搜索出現之前,正規的音樂行業相關公司日子難過,但是盜版商還是非常大爺的。

  根據某位音樂人的回憶,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當時頗有份位的他和朋友被盜版折磨得苦不堪言,苦尋一番后找到出版總署大院,好容易碰到了一個肯接待他們的人,也只能給出“研究一下”的答復。

  用那位好心工作人員的話講:“(別抱太大期望)…其實研究也沒用,我們沒法給人家(盜版商)罰款,沒發票,也沒有執法隊…”

  正規渠道維權打不通,音樂人只好南下杭州,和國內數個知名盜版商約見談判。

  并沒有什么站在正版的道德高地上厲聲譴責的戲份,大概過程就是:

  “大哥們,讓我們先賣10天(正版),咱盜版再上,行么?”

  “不行!最多給你5天!”

  “5天根本不夠回本啊!把我們這些創作者都餓死了,你們盜版誰去?!”

  “那就一星期,讓你們先賣一個星期,我們就上!”

  版權保護不完善,盜版商要多大爺有多大爺,連創作者都不得不找上門來低聲下氣的談判。

  面對百度MP3搜索服務這一新興而強大的盜版音樂分發利器,傳統音樂公司不針對百度同仇敵愾訴諸法律是不可能的。

  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百度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百度公司敗訴。

  幾乎在同一時期,五大國際唱片巨頭(索尼BMG、華納唱片、百代唱片、環球唱片,以及新藝寶唱片有限公司)并香港兩家唱片公司(正東、金牌)也提起了對百度的訴訟。

  百度方面官方的表態則是:從技術層面看,搜索引擎的原理即通過程序自動完成對互聯網上公開信息的檢索,將符合檢索指令的信息抓取回來,提供給檢索者。至于對搜索到的內容,不可能,也沒有義務一一去檢查8億中文互聯網頁上的所有公開信息,并精確地判斷出它們是否侵權。

  訴訟有沒有像在美國打倒Napster那樣打倒百度呢?并沒有。

  作為搜索引擎而非內容提供者,當時百度得到了“避風港原則”的支持。

  輿論上,當時也有許多人支持百度,認為讓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公司遭到敗訴,一定是“歷史的倒退”。

  當時從全球有關互聯網侵權的案例來看,被起訴而最終敗訴的基本都是互聯網內容提供者,而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

  自然也有一些反對聲音,認為在明知有眾多侵犯版權的網站的情況下,還為網民提供搜索引導,企業存在“社會道德”方面的風險。

  面對會議室里的搜索部門員工,陸道升沒有做什么道德、法律層面的論述,就提了個問題:“假設我們都是小學生,班里有個同學叫豆豆,很容易被欺負,沒什么反抗自保的能力。

  豆豆就是個愛學習的普通孩子,可能還有點才華。

  但不知道為什么,有個特點,就是人欺負他的時候,容易有種莫名的快感。

  好,這時候,你們來做選擇。

  要不要告訴其他人,欺負豆豆很開心呢?

  只要你告訴了其他人,其他人欺負完了發現真的很開心,一定會送你糖果。

  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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