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巫醫覺醒。
“序章,中華是世界上歷史最為久遠的國家之一,亦是文明延綿傳承未有中斷之唯一國家。大明是中華歷史上的第六個大一統王朝(在這里,朱由棟只承認了秦漢、西晉、隋唐。其中兩漢視為一個,宋不能稱為大一統,元不被承認)。
蒙元末年,本朝太祖以淮右布衣之身,提三尺劍蕩滌天下。驅除韃虜,恢復中華,歷代得國之正,無出本朝太祖之右也!
......本憲章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自本朝太祖開國以來,二百六十年間,皇室統治大明的合法地位。肯定了二百六十載以來,全國各族百姓,官員、將士為維護大明國統延綿為付出的艱辛努力。并將在此確認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法......全國億萬生民,士農工商,都必須以憲章為指導各自言行的最高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章尊嚴、保證憲章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本國的全稱是,中華帝國大明王朝,簡稱大明。是以本朝太祖、成祖直系子孫擔任皇帝,執掌全國的帝國。國家所有權力,屬于皇帝一人。并由皇帝選賢任能,任命各級官員,履行各自權力。
......第四條,大明的主體民族是漢族,其他生活在大明版圖內的各民族,是大明億萬生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族一律平等。
第五條,國家踐行以法治國。憲章是國家的根本法,自憲章頒布之日起,后續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章相抵觸。大明億萬生民,各類機構,各類團體,都不得違反憲章。一切違反憲章和基于憲章制定的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憲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章和法律的特權。
......第十二條,國家的土地分國有與私有。國有土地不得買賣、侵占。違法買賣,私自侵占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大明承認部分土地私有的現實,允許這一部分土地在各級官府的管控下有條件的買賣。但私有土地均有向國家繳納賦稅的義務,并根據土地使用性質的不同,核定不同額度的稅金。
第十三條,國家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四條,國家興辦教育與醫療,并有責任維持公辦學校與醫院,使其向全國百姓提供相應服務。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教育與醫療的建設。
第十五條,大明現有的武裝力量為大明皇家陸軍、皇家海軍和海軍陸戰隊。皇帝是大明武裝力量最高且唯一的統帥。皇帝有權任意調動軍隊,執行各類任務。各級軍官由皇帝親自任命并向皇帝本人效忠。
......第三十一條,大明目前的行政區劃如下:全國分為本土、海外直轄領地、親王領地、藩屬領地、羈縻地區。
本土范圍內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分為京、省、自治區。省下分為府、州、軍民州等二級行政區。府下設縣。州可為單獨設置,抑或代管少量縣分。軍民州為半羈縻地區,其內部設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分。自治區內分為各部,由既往歷史習慣和現實情況進行劃分。目前本土共有北京、南京兩京。京所在區域為朝廷直隸。不設省,由各府組成。
海外直轄領地設總督府,總督府以下為軍州。親王領地行政地位等同京、省。藩屬領地等同于內地之府。羈縻地區等同于州或軍民州。”
大明之海外直轄領地、親王領地、藩屬領地、羈縻地區等,與大明本土一樣,均為大明不可分割之部分。任何地方,妄意脫離大明的舉動,均視為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
“第二章,皇帝權責。本朝皇帝一職,必須由太祖、成祖之直系子孫出任。除本人自愿退位外,任期終身。皇帝為本朝國家元首、軍隊最高統帥。具有最高行政權、司法權、軍事權、人事權、財權......皇帝必須盡力為國家服務,為國民爭取利益,保障國家公民之一切合法權益。”
“第三章,皇位傳承。皇位繼任者由現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涉。但皇位繼任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現任皇帝直系子嗣,即現任皇帝之皇子或皇孫。
二、若現任皇帝沒有子嗣,則指定繼任者的先后順序為:兄弟、侄子、侄孫。
三、皇帝指定之繼任者,必須由方山科學院醫學實驗室之五名以上醫學教授出具集體證明,證實繼任者無重大身體疾患,心智正常。否則繼任者不能繼位。此事,應當在現任皇帝生前完成。
四、繼任者應有充分的學習,以具備一國之君之基本素質。必須完成中學畢業考試,并至少在國家文職官員和軍隊軍官崗位上任職一年方能在繼位后擁有完全的皇帝權力。若現任皇帝駕崩時,繼任者尚未完成以上過程。則繼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權與財權。”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權利和義務。具有中華帝國大明王朝國籍之人,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于大明國土之上者,除非其監護人放棄,否則自動獲得大明國籍,成為大明之公民。
出身于大明國土之外,但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明公民者,經其監護人或本人申請,可成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國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國土范圍內生活居住達五年以上并依法納稅三年以上,且通過漢語等級考試者,經本人申請,相關部門審核后,可給予大明國家,成為大明公民。
國家提倡權利義務對等,即權利越多,義務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違法或其他榮譽剝奪等因由而喪失......
國家對外保護公民,凡有侵犯本國公民合法權益者,視為對大明全體公民的侵犯。”
“第五章,大明國家機構。分為中央與地方,行政與軍事。
中央設內閣、各部、樞密院、各軍種司令部。
行政事務最高負責人為皇帝,其下為首相、副相、各部局院。皇帝另有司禮監為其私人秘書機構。司禮監現有人員全部由宦官充任,但以后可以逐年引入普通人員任職。
軍事最高統帥為皇帝,其下為樞密使、政府中的國防事務負責人。軍種司令。另有御馬監為皇帝私人軍事秘書機構,掌軍隊人事權。御馬監現有人員以宦官為掌印,普通公職人員為輔。
地方南北直隸設巡撫,掌管直隸民政。各省最高民政長官為布政使,布政使之上,非特殊需求,不再設立巡撫。各自治區設中郎將,統管軍政。
南北直隸、各省設立軍區,由軍區司令負責當地軍事事宜,管理當地駐軍。各地方政府應竭盡全力配合當地駐軍防務,解決駐軍正常需求及困難。
司法獨立,設立大明最高法院,并在地方設立各級法院,掌判決及執行。各級法官除非瀆職或犯罪,任期終身,不受地方政府轄制。
檢察權獨立,都察院為最高檢察機構。各級御史由都察院統一派出,并定期輪換。
情報權直屬皇帝,錦衣衛與東廠為皇帝統帥下的國家情報機構,只對皇帝一人負責......”
“第六章,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國旗是國家之旗幟,國徽乃國家之標志,國歌為表現國家及國民意志之歌曲。確定國旗國徽國歌后,大明所有國家機構均需在其駐節地顯要位置懸掛國旗、國徽。并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結日舉行升旗儀式,升旗時參與人員必須高唱國歌。
國旗國徽國歌尚未確定,草案通過后,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征集三者的方案,擇優選定。”
“最后是憲章的制定與修改。首部憲章由天啟十一年國務會議參加人員集體確定。之后若要修改,則必須經過當年能夠參加國務會議之人員投票,贊成權重超50后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權重為20,首相投票權重為10,樞密使投票權重為8......各部尚書投票權重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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