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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此法可用三百年

  漢朝一貫以來的田賦制度,其實和后來兩晉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差不多。都是給百姓預估一個他們能種的田的規模,但不管百姓實際上有沒有那么多田,都按理論值收稅。

  無非是具體數值不同,東漢算的理論值是人均種田一百漢畝,到兩晉降低到七十畝,北魏進一步降到四十畝。

  但與此同時“三十稅一”的稅率名義上卻沒變,只是國家攤到每一畝田上的理論畝產在變高。比如漢朝認為一漢畝的三十稅一只有四升谷/麥,晉朝認為有六升,北魏認為是八升——在這個演進的過程中,可以看出華夏農民種田的精耕細作程度和每畝單產都在不斷提高,所以單個勞動力力所能及能種的面積也在減小。

  所以,以漢朝的稅賦制度,要改革到隋唐時候的租庸調制,百姓和士紳的理解難度其實沒多大,誰讓這七百多年里稅制都是換湯不換藥、只有小打小鬧微調呢。

  反而是三國時期的屯田制,跟前面的漢、后面的晉北魏差距都很大,從“百姓理論上能種多少田”這一征收基準,切換到了以“百姓實際上(通過問官府借高利貸)種了多少田”作為征收標準,算是一個歷史的“雜音”。

  正是因為這樣的傳承,讓李素在看劉巴寫的租庸調法各部分稅率設置時,才有一種“劉巴非常輕車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輕松就能理解”的錯覺。

  在劉巴初步修改過的方案中,李素看到的新“租庸調法”下,蜀地百姓一年應該繳納的全部義務,包括以下部分:

  首先是按丁計算的人頭稅(在租庸調制里可以折算為調)。

  漢朝一貫以來是每丁每月十錢、一年就是一百二十錢,但還有各種臨時加賦和歧視性政策。

  而在劉巴的新方案里,重新正式厘定為每丁每年三百錢,同時取消其他加派和歧視——別看這個似乎一下子提高到了一倍,“橫征暴斂”,但仔細算算其實不多。

  因為漢靈帝的時候,為了平羌亂,就給百姓加過“天下百姓每畝理論田加兩錢”的額外稅,名義上是田稅,實則也是人頭稅。按照前面說的漢朝每丁百畝理論值,一年就是二百錢,再加上和平年代就有的一百二,實際上是三百二十錢。

  這種加派說是臨時措施,但其實已經常態化了二十多年了,只會多不會少。劉巴無非是把遮羞布扯了,給百姓實際上少收四分之一,但明著告訴百姓以后也不會減免回去了,永遠那么高。

  李素剛看到這一點時,抬頭指著質疑道:“此舉會不會讓天下士紳攻訐大王冒天下之大不韙?畢竟這種事兒,好做不好說啊。”

  劉巴誠懇建議:“時移則事異,人丁算賦的底價,自文景之時制定,已有三百余年,百姓生產的能力早已非數百年前可比,加一倍其實也不多。反而是此后十幾代帝王,雖不改算賦,卻巧立名目加捐加派。

  如今亂世,當用簡明之法,如高祖當年初入關中時的約法三章。但蜀地百姓又少受戰禍、多有奢靡輕慢,所以只有‘嚴而簡’,才可實現大治。”

  劉巴的意思,核心就是兩句:約法三章的簡約之利要占,但執法松弛的弊端要改。法律可以少,沒有彎彎繞,但執法力度一定要強,大家都心服口服。

  劉巴注意到了李素的猶豫,還熱心地指著幾條對百姓有好處的簡化,解釋道:“右將軍,就算只看名分不看實際,這條算賦法其實也沒有盤剝百姓。好歹我們現在的三百錢是所有丁男一刀切的,女人也都是算男人的一半。

  而如果按照舊法,很多早自前漢武帝開始、歷代因積的歧視,其實一直沿用至今。比如贅婿、小商賈要翻倍繳納,女子十五歲嫁不出去按五倍繳納,這三條都沿用了快三百年了,咱也都一刀切廢除了。

  從此漢中王治下收人頭稅,不再歧視贅婿和嫁不出去的女人,平攤下來其實少收的部分比多收的已經差不多了。咱真不是為了多拿錢,就是為了簡約法令。”

  李素順著看下去,果然劉巴還有小字注釋,把七八種原本的特別歧視多收錢條款都掃掉了。

  唯獨還有一條很顯眼的保留,那就是對于蓄奴的人,要奴隸的主人按照翻倍征收算賦——這一條保留得確實有道理,是為了打擊奴隸制,防止豪強兼并隱藏人口養太多奴隸。

  人頭稅的額度沒有異議之后,剩下的兩大塊就是田賦(租)和徭役(庸)。

  田賦的修改是最小的,基礎征收還是默認百姓丁男占田百畝、每畝繳稅四升,一年兩石。丁女和十到十五歲的次丁男,都算半個丁男,占田五十畝、一年一石。

  不過差異也有,那就是劉巴在條款里區分了“一年兩熟”和“一年一熟”的地區,要求被劃定為一年可以兩熟的區域按照一點五倍繳納。

  這一點李素也不怎么抵觸,因為他知道后世到了魏晉隋唐,區分還要復雜,還要分上田下田、水田旱田。

  相比之下,漢朝已經是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一刀切了,不會因為你田質量好額外盤剝。每畝三十稅一才四升,都是按非常差的田來算理論畝產的。四升的三十倍才一石二,稍微好一點的田畝產何止一石二呢(漢畝一石二約等于標準畝產四石)。

  讓一年能種兩季的人按一點五季繳稅,完全應該。

  李素對這部分就只是細細閱讀,什么都沒說,直接翻過去了。

  最后的徭役部分,漢律一貫是朝廷每年可以強征百姓干三十天的勞役活,外加戍邊當兵三天。但實際上因為不可能內地人也去邊疆當三天兵,所以很早的時候這個義務就被“繳三百錢免兵役”取代了。現在要徹底改革,也就有了基礎。

  劉巴的改革方案里,改成了每個百姓男丁有義務每年為朝廷服徭役四十五天,或者兵役十五天,二選一挑一個就行了,不用兩個都干一點。

  李素對這個額度也有點質疑,就不恥下問:“為何加到四十五天?”

  劉巴指著下面的注釋:“我把徭役改成了官府提供食物,而非自帶干糧,所以讓百姓多干五成的時日,依然算是惠民的。這也是考慮到蜀地轉運不便,應該就地因糧,不能讓百姓長途攜糧,以免損耗。”

  “那就沒問題了。”李素又一次翻篇,把注意力投向最后的“租庸調之間的換算”法則上。

  在劉巴的這套算法里面,最值錢的應該是徭役。

  本役四十五天的基礎上,如果因為朝廷需求加役,服役到六十天的,當年人頭稅就全免了,服役到九十天的話,連田稅也免了。

  如果服的是兵役,折算比例稍微虧一點,但不存在“朝廷沒有征發需求,想多服役人家也不要”的問題。只要是該當兵的人,當兵半個月就算盡到了服役義務,當兵一個月免田稅,當兵一個半月連人頭稅一起免。

  而且從一個半月開始,繼續往后服役,那就是每一個半月可以免一個家里親戚的租、庸、調,理論上如果全年不拿軍餉只吃軍糧給國家白當兵,可以讓相當于八個成年男人的家里親戚免除義錢糧役義務。

  比如少男和女人算半個男人,一個人全年當兵,家里能有父親兄弟四個男丁免除錢糧役,外加八個女人和少年。

  當然實際情況不可能免那么多,因為很多人家里沒有那么多兄弟值得他去免,那就拿軍餉發工資,少免一個人多發一個半月工資。

  另外,正因為徭役如此值錢,如果是想花錢買不服役的人,要付出的就比較多了。畢竟按照前面的算法,一年的人頭稅才值十五天徭役,一年的天賦值三十天。

  也就是說,四十五天的徭役,等于人頭稅三百錢的三倍,要繳九百錢才能完全不服役——不過這個價格實際上也比東漢時那種特事特辦的交錢免役要劃算了。

  因為東漢時候的免役不是常態,要專門批復,官府允許你才能交,而且一次要繳兩千錢,比九百錢貴了不止一倍。也正是因為這里面的“計劃價”和“實際市場價”有太大出入,所以東漢中期有很多被抓徭役的有錢人選擇了偷偷買窮人冒名頂替服徭役,因為雇一個窮人幫你干個把月重活絕對要不了那么多錢。然后各種花錢冒名代役的鉆空子就橫行。

  劉巴現在把價格降下來,顯然也是看到了“價格雙軌制”不可能穩定持續,不如把計劃價和市場價給并軌了——官府問你買多服役是這個價,你問官府買少服役也是這個價,幾乎沒有懲罰性差價,或者說有也很少,幾乎相當于一點手續費的程度。

  同理,既然“田稅等于一個月的徭役”,那么田稅也就等于兩倍的人頭稅了,如果一個百姓不想種田,或者是荒年糧貴實在買不到。

  他可以交六百枚五銖錢,按照“三百錢一石糧”的官方指導價代替那兩石應該繳納的糧食。

  錢,糧,勞役,全部打通便民。官府只負責打擊囤積居奇的奸商,至于百姓允許今年哪個劃算就繳哪個,比如遇到豐年谷賤傷農,想交三石糧食不交錢,也行。

  法令的最后,劉巴還草擬了幾個硬通貨與五銖錢的兌換官方指導價,以免這種“百姓自由選擇今年繳什么劃算”的制度實施下去之后,百姓因為太急需錢,而導致市面上錢荒、流動性不足。

  這幾項硬通貨的官方指導價是這樣的:布帛錦緞皆以六丈長、一尺八寸寬為匹。實際尺寸與標準匹不同的,按實際面積折算。

  標準蜀錦每匹指導價一千八百錢,一丈長也就是六分之一匹,就可以折抵三百錢即壯丁一年的人頭稅。

  同理半匹三丈長,可以折抵人頭稅加兩石糧稅。一匹六丈,折抵租庸調全部,連徭役也免。

  絲質的素帛按照每匹八百錢折抵,葛布按五百錢折抵,麻布按四百錢折抵,全部可以套進去換算。官府兜底無限量收購和賣出,全部打通。

  李素看著看著,也忍不住拿出紙筆,在那兒按照各種物價極端情況反復推算,模擬“有沒有可能被奸商和豪強利用,囤積居奇炒高某一環的物價從官府處套利”。

  但不管怎么算,劉巴這套換算似乎都有較強的自穩抗波動實力,應該不會出大漏子。

  李素忍不住點頭嘉許:

  “不錯,租庸調的折價按照二比三比一,兼顧換算簡單,又能體現每部分的真實價值,不容易被人惡意套利,子初兄也是做大司農的人才啊。你跟子瑜,一個勝在制度設計,一個勝在勸農勵桑,我都想建議大王將來把大司農的職位拆為兩部,一部管財政制度設計,一部管民政民生勸慰。”

  光一個戶部的設計太簡陋了,發展生產的人做不好財稅制度設置,做財務管理的又不會發展生產。就該跟公司里面運營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開才對。一個國家怎么能讓財務部管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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