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域外天魔結成的大軍,正自向忌都星飛去。
這支天魔大軍頗為薄弱,且也只有一種妖魔,統領大軍的年輕人,臉上氣色甚差,嘟噥道:“為何我都成年了,還不肯給我一支真正的天魔大軍,這些貨色能抵得上什么用?等我去天魔大市,購買幾支天魔大軍,也去捕獵天魔,遲早讓你們知道,我也不是等閑之輩…”
這頭小龍也不知是哪家的孩子,心頭頗氣傲,正自有些不忿,忽然感到自家麾下的天魔大軍忽然一震,前頭來了一道,逼住了他前行的路。
這頭小龍不知天高地厚,當下把手一分,讓麾下的天魔分出路來,大喝道:“誰人敢擋我小多太子的路?我父親可是雷霆部星主…”
他還有話未有說完,從遁光中便飛出一直大手,迎空一捉,把這頭小龍捉在手里,縮回了遁光去,不旋踵便有一聲慘叫,咔嚓之聲不絕于耳,那遁光中的人,居然把這頭小龍生生嚼吃。
那些天魔馴養未足,駕馭的主人死了,斷了心神聯系,頓時一哄而散。那道遁光也不去阻攔,只是在虛空中略一掣動,便自化為一個黃袍道人。
這黃袍道人面容古板,雙眼之中,卻有無數符箓生滅,隱然組成了一座奇異大陣。若是焦飛在此,必然認得這黃袍道人眼眸中的陣法,就是三十六諸天寶箓龍王咒。不消說,這黃袍道人就是斬龍劍的元靈了。
“這頭小龍,精血之氣好淡,前方那座星辰周圍,龍族好多,可以盡情飽啖一回。”
黃袍道人五指虛虛一抓,便有五道劍氣飛出,迎空扭在一起,化為一條奇異蛟龍。他踏足這條劍氣所化蛟龍背上,大袖飄飄,向著忌都星飛去,所選的第一個目標,居然也是偏向凰宮方向,旗羅太子的大營。
焦飛雖然法力強橫,卻也不能偷入旗羅太子大營。若是持強,用手段破去旗羅太子的大營,動手起來,場面非小,這種勾當,實在不適合如此莽撞,這才仍舊喬裝而行。他先四下里打探一番,知道旗羅太子最近正愁如何煉就龍王之軀,心中有了打算,這才登門拜訪。
旗羅太子所部天魔大軍,與當年的多摩太子規模相仿,總計約有一百五十余萬天魔,分成九大部,其中最多的一部,約有四十余萬天魔,是焦飛也不曾見過的種類,名曰盤麟獸。此物生相宛如食盤,正面乃是一道形如古怪妖獸的符紋,這道符紋所繪妖獸,雙角如珊瑚,通體金錢鱗片,于其他妖魔爭斗時,盤中妖獸符紋便會化為虛影,飛去吞吃敵人。
這種盤麟獸一旦成群,無數盤麟獸的符紋虛影結合起來,便能化成任意法寶。
旗羅太子把四十萬盤麟獸結合起來,化作一座宮殿,防御堅固,就是元神高人也侵犯不入。再把其余八部天魔大軍藏入這座盤麟宮中,已經是最為攻防一體的陣勢。不過在旗羅太子卻并不關閉盤麟宮的入口,卻偏偏在正門處,設立接引大陣一座,讓十余名仙官,接待來往賓客。這番作派,卻是龍族向來都有的,非是旗羅太子一人。
焦飛一身紅袍,頗為惹眼,旗羅太子的守門仙官,雖然并不在意焦飛這等煉氣級數的修士,卻也仍舊溫和的問了一聲道:“這位道友,可是有什么奇珍奉獻?”
焦飛呵呵一笑,摸出了玄妖道人所賜的一粒神丹,大刺刺的說道:“此丹乃是貧道千辛萬苦在一處古仙人遺棄的洞府中得來,當時此丹火候未足,我苦苦守了三百余年,這才丹爐開放,飛出這粒神丹來。”
焦飛有意招搖,故而把這里神丹一晃,這里神丹乃是玄妖道人煉廢的七粒神丹之一。名曰太乙火真丹,本來玄妖道人是想要煉一枚把化身提升到元神的神丹,幫他在煉丹的時候燒火。但是一爐之中,出了三粒神丹,一粒大成,另外兩粒卻費了。
他憑了那煉成的一粒太乙火真丹,把自家的一個分身重新修煉到元神境界,其余兩粒自家留了一粒試演手段,剩下的一粒就給了焦飛。
只是,若非玄妖道人那等煉丹大宗師,誰人能夠瞧得出來,這粒太乙火真丹有不妥?便是焦飛也是細細把玩,才瞧了出來,這粒太乙火真丹內蘊的真火太過猛烈,容易燒毀元神,只是上品神丹比法寶還要稀少,許多元神之輩都沒見過,錯非焦飛也在丹藥上是個行家,換了人來,也瞧不出這里神丹的缺陷。
焦飛把御丹的法訣一催,便有一團火光沖霄,太乙火真丹烈烈火發,隱然有一尊道人形象在丹火中大袖飄飄。這粒神丹一出,豪光沖霄,那名仙官還未有什么話說,卻早已經把旗羅太子驚動。
旗羅太子在盤麟宮中喝道:“快些有情這位道長!”
那仙官立刻換了顏色,把焦飛恭恭敬敬的請入了盤麟宮中。焦飛掌托這一粒神丹,傲然而行,直入到了旗羅太子駕前,才打了個稽首,傲然不為重禮。
旗羅太子素來不大瞧得起人族修士,人族乃是各種大神通之輩,后天造出的物種,先天就比不上龍族古老,加之旗羅太子自分出身高貴,更是眼睛生到了眼角上。
但是焦飛所托的這一粒神丹,卻讓他淡定不能。
龍宮修士雖然也有煉丹的大師,但如何能比得上玄妖道人?縱然有人偶然煉出一粒神丹的,也都給自己用了,哪里肯拿出來販賣?故而旗羅太子也是只聽聞過,并沒有親眼見過這種上品神丹。
但是神丹的氣息,卻是假冒不來,就像是煉氣之輩,無論如何也冒充不來元神高人一般,旗羅太子倒是知道此物必然非是假貨。
他眼睛盯著這一粒太乙火真丹,心中暗忖道:“我聽人說,上品神丹助長生,幾乎所有的上品神丹都是用來修煉不死之身,或者元神大道的。不過這粒神丹蘊含的火氣好足,不知是不是需要什么道法配合。”